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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電子支付機構可提供電子發票系統及相關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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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12 17:01:1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電子支付機構依財政部「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擔任加值服務中心,對其使用者提供電子發票系統及相關加值服務,係屬「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所衍生之附隨作業,得逕予辦理,請查照轉知相關會員機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38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電子支付機構依財政部「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擔任加值服務中心,對其使用者提供電子發票系統及相關加值服務,係屬「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所衍生之附隨作業,得逕予辦理,請查照轉知相關會員機構。

說明:
一、電子支付機構對其使用者提供電子發票系統及相關加值服務,應依財政部「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電子支付機構經核准擔任加值服務中心後,如有違反相關法律或資訊安全管理規範情節重大者,依上開要點第24條規定,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予以停權,於復權前不得提供電子發票系統及相關加值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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