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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財政部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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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付寶官方管理員
發表於 2017-4-26 14:42:43 | 只看該作者 |只看大圖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 財政部於106年4月24日發布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並自106年5月1日生效開始施行。
*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定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

(以下簡稱境外電商營業人),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財政部說明,配合營業稅法的修正,為使境外電商營業人充分瞭解新制規定,減少徵納
  雙方爭議,爰訂定前開課稅規範,明定境外電商營業人申辦稅籍登記作業、其交易模式如何課徵營業稅與申報繳納營業稅事宜等。
* 財政部表示,本次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內容計7點如下:
 一、 本規範訂定依據。
 二、 本規範相關用詞定義。
 三、 境外電商營業人辦理稅籍登記之作業程序。
 四、 境外電商營業人相關交易模式之營業稅課徵範圍及方式。
 五、 境外電商營業人申報繳納營業稅之作業規定。
 六、 境外電商營業人之課稅資料調查。
 七、 境外電商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申報繳納 營業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處罰。
*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關於境外電商營業人相關課稅規定,可至財政部賦稅署(http://www.dot.gov.tw/)「境外電商」專區查詢。

*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如下:
一、為規範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以下簡稱境外電商營業人),其營業稅課徵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勞務:指
       1. 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提供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如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等)使用之勞務。
       2. 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包括線上遊戲、廣告、視訊瀏覽、音頻廣播、資訊內容(如電影、電視

          劇、音樂等)、互動式溝通等數位型態使用之勞務。
       3. 其他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例如經由境外電商營業人之網路平台提供而於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
    (二)境內自然人:
       1. 購買之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者,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之個人或有下列情況之個人:
          (1) 運用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透過電子、無線、光纖等技術連結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購買勞務,設備或裝置之安裝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2) 運用行動裝置購買勞務,買受人所持手機號碼,其國碼為中華民國代碼(886)。
          (3) 與交易有關之資訊可判斷買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例如買受人之帳單地址、支付之銀行帳戶資訊、買受人使用設備或裝置之網路
              位址(IP位址)、裝置之用戶識別碼(SIM卡)。
       2. 購買之勞務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體使用地點者,其買受之個人。勞務使用地之認定如下:
          (1) 勞務之提供與不動產具有關聯性(如住宿勞務或建築物修繕勞務等),其不動產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2) 運輸勞務之提供,其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3) 各項表演、展覽等活動勞務之提供,其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4) 其他勞務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三、稅籍登記:
    (一)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新臺幣四十八萬元者,應依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稅籍登記規則(以下簡稱登記規

        則)第三章規定,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辦理稅籍登記。
    (二)境外電商營業人或其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登載設立登

        記申請書,線上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併同上傳登記規則第十四條規定之文件電子檔。
    (三)境外電商營業人應於接獲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稅籍(設立)登記之通知時,依該通知所載之統一編號、稅籍編號及註冊國家之註冊號碼至財政部稅

        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帳號密碼)申請專屬帳號及密碼,憑以辦理後續線上申請稅籍異動登記、申報
        繳納營業稅及上傳、下載相關公文書等事宜。
    (四)主管稽徵機關於核准境外電商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有關事項後,應以書面通知境外電商營業人;境外電商營業人委由報稅之代理人申請者,上開

        審核結果應通知報稅之代理人,必要時得通知境外電商營業人。各項公文書,經境外電商營業人同意,得以電子方式通知,並由境外電商營業人
        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公文下載區)登入帳號及密碼下載。
    (五)境外電商營業人變更稅籍登記事項(包含變更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變更代理期間或代理範圍)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務入

        口網申請變更登記。
    (六)境外電商營業人暫停營業前,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
    (七)境外電商營業人有登記規則第十七條所定情事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註銷登記。
    (八)境外電商營業人有登記規則第十七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逾六個月未申請註銷登記,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廢

        止其稅籍登記。
四、課徵範圍及方式:
    (一)境外電商營業人運用自行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應就收取之全部價款,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

        業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業者A)運用境外電商營業人B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

        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自行收取價款者:
        1. 銷售之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
           (1) 外國業者A認屬境外電商營業人,符合前點第一款應辦理稅籍登記規定者,其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報繳營業稅。
           (2) 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外國業者A收取之服務費用(如手續費或佣金),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2. 銷售之勞務有實體使用地點:
           (1) 如該使用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
               甲、外國業者A認屬境外電商營業人,符合前點第一款應辦理稅籍登記規定者,其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
                   規定報繳營業稅。
               乙、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外國業者A收取之服務費用(如手續費或佣金),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2) 如該使用地點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三)外國業者A運用境外電商營業人B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由境外電商營業人B收取價款者:
        1. 銷售之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
           (1) 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 外國業者A自境外電商營業人B收取之價款,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2. 銷售之勞務有實體使用地點:
           (1) 如該使用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
               甲、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乙、外國業者A自境外電商營業人B收取之價款,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2) 如該使用地點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四)國內營業人甲運用境外電商營業人B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自行收取價款者:
        1. 銷售之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
           (1) 國內營業人甲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 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國內營業人甲收取之服務費用(如手續費或佣金),由國內營業人甲依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報繳營業稅。
        2. 銷售之勞務有實體使用地點:
           (1) 如該使用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
               甲、國內營業人甲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乙、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國內營業人甲收取之服務費用(如手續費或佣金),由國內營業人甲依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報繳營業稅。
           (2) 如該使用地點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五)國內營業人甲運用境外電商營業人B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由境外電商營業人B收取價款者:
        1. 銷售之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
           (1) 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 國內營業人甲自境外電商營業人B收取之價款,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 銷售之勞務有實體使用地點:
           (1) 如該使用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
               甲、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乙、國內營業人甲自境外電商營業人B收取之價款,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 如該使用地點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六)前開交易型態以外之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仍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如有疑義,由主管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解釋。
五、申報繳納:
    (一)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應於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期限內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www.etax.nat.gov.tw/ 境外電商課稅專區
         /申報繳納營業稅)申報繳納營業稅。
    (二)境外電商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之情事者,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之內申報繳納當期營

        業稅。
    (三)境外電商營業人自國內營業人取得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如無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情事,且係專供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使

        用並符合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四)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如以外幣計價,其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依臺灣銀行下列日期

        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如無,採現金買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
        1. 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
        2. 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
        3. 前二目期間之末日如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遇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
    (五)前款日期之匯率公告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網址: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報繳納營業稅/各期匯率查詢)。
    (六)境外電商營業人應以新臺幣繳納營業稅,其以匯款方式繳納營業稅者,應自行負擔匯費及相關處理手續費用。
六、為調查課稅資料,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規定進行調查,境外電商營業人應負協力義務。
七、境外電商營業人如涉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申報繳納營業稅等違章情事,應依稅捐稽徵法、營業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 相關附件網址:
1.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pdf檔)
  (http://www.dot.gov.tw/uploaddown ... 839280.pdf&flag=doc)
2.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第四點交易模式示意圖(pdf檔)
  (http://www.dot.gov.tw/uploaddown ... 840100.pdf&flag=doc)
























1150473
發表於 2017-10-30 15:33:36 | 只看該作者
1609511 發表於 2017-10-19 17:32
看著大陸的支付寶、微信出了國門還是可以照樣使用真的很讓人羨慕。
但願台灣的法規能趕緊趕上,不要束手 ...

在台灣常常看過中國的行動支付,這也算是有兼顧到政治上的滲透了吧?
台灣法令越是開放,本土行動支付業者就能提供越好的服務,甚至讓中國百姓也能很方便使用。
台灣的行動支付也更方便推廣,不會讓商家覺得想賺中國客的錢而對國內行動支付的興趣較低。
1392320
發表於 2017-10-25 16:40:27 | 只看該作者
1327140 發表於 2017-10-5 16:55
台灣市場本來就沒很大了,偏偏國外都能進駐台灣境內爭奪電子商務、行動支付的市場,但是本土的企業卻不能 ...

國內光是電子票證之間勾心鬥角就競爭很厲害了...。
例如一卡通要進駐台北捷運,他們只付了七百多萬,什麼都好談歡迎進駐。
而悠遊卡要進駐高雄輕軌卻被要求支付兩千多萬,什麼都難談...。
畢竟合約都簽了,一卡通想要的都有了,悠遊卡也沒什麼談判籌碼,整個被吃死死。
1609511
發表於 2017-10-19 17:32:02 | 只看該作者
1327140 發表於 2017-10-5 16:55
台灣市場本來就沒很大了,偏偏國外都能進駐台灣境內爭奪電子商務、行動支付的市場,但是本土的企業卻不能 ...

看著大陸的支付寶、微信出了國門還是可以照樣使用真的很讓人羨慕。
但願台灣的法規能趕緊趕上,不要束手束腳的把台灣業者綁死死,害百姓沒有好科技產品可使用。
1012288
發表於 2017-10-13 16:49:47 | 只看該作者
1609511 發表於 2017-9-6 16:25
常常看FB看到買賣分享文章,但是根本不敢買...詐騙機率太高了=.="

很多詐騙的賣家都是未經許可盜用他人的商品照片、資訊去經營粉絲團接訂單販售仿冒品。
1327140
發表於 2017-10-5 16:55:22 | 只看該作者
1387509 發表於 2017-9-28 16:12
若能開放跨境交易,台灣電子支付金流也能接到國外刷卡訂單,讓更多金流交易訂單進入台灣,業者繳給國庫的 ...

台灣市場本來就沒很大了,偏偏國外都能進駐台灣境內爭奪電子商務、行動支付的市場,但是本土的企業卻不能進入國外市場,只能任人分食台灣市場真得是很不妥,應盡快開放本土企業也能向外發展。
1387509
發表於 2017-9-28 16:12:53 | 只看該作者
1150473 發表於 2017-8-21 17:33
飯店業者跟部落客的合作銷售模式也是很賺,現在國稅局也盯上了這塊逃稅問題 ...

若能開放跨境交易,台灣電子支付金流也能接到國外刷卡訂單,讓更多金流交易訂單進入台灣,業者繳給國庫的稅金自然也增加,台灣的電子支付產業規模也能做的更大。
1381562
發表於 2017-9-25 17:08:27 | 只看該作者
1609511 發表於 2017-8-17 15:38
前天的停電,又再度提升核電、綠能發電的討論度了,備受關注。

沒有緊急發電配置的小店就倒楣了,鮮奶之類缺乏冷藏就容易腐敗的食材都完蛋。
但畢竟只是小店,損失金額也不會太大,不過畢竟還是一筆損失啊...。
推動綠能,同時更需要供電穩定,一個小小失誤造成全台停店真的是讓人很擔憂台灣的供電能力。
1327140
發表於 2017-9-19 15:48:58 | 只看該作者
1012288 發表於 2017-9-5 15:40
我也是很擔心這種事情,網路商品太多"照騙",商品圖片根本看不準。
所以還跟賣家確認方便的面交地點,外 ...

這種方式也是可以,但要看朋友的細心程度能否找出重大瑕疵,而且到手需要的時間也會拉長@@...
1150473
發表於 2017-9-14 15:40:20 | 只看該作者
1327140 發表於 2017-8-30 17:07
我倒希望政府能多瞭解網路購物是怎麼一回事,好好管管網路詐騙的氾濫問題。FB上太多網路詐騙了...還有以貨 ...

政府官員或許自身沒什麼網路購物經驗吧,但只要跟家裡的年輕子女聊聊總會有個基本概念,再找網路購物平台、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等相關業者們瞭解。

自然能有訂立制度的方向,就看是否有用心深入瞭解去替消費者謀福址降低網購詐騙的交易糾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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